宝档发〔2016〕19号
宝鸡市档案局
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档案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市属企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签发,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办函〔2015〕344号)和《陕西省档案局关于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档办发〔2016〕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档案局,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各县、区档案局,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为其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和移交会计档案,凡涉及与会计档案管理有关的问题,均按《办法》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自觉维护《办法》,规范管理会计档案,有效预防和遏制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宝鸡市档案局
2016年3月24日
直达链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文
直达链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