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宝鸡市档案局 地址:行政中心6号楼D座 办公室电话:0917-3261356 查档咨询电话:0917-3261355网站地图
通知公告: 更多公告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8-09-21 18:05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点击:
(2018年9月20日 宝鸡市档案局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工会主席、各科(室)负责人及政务公开具体负责人组成,负责配合市政府开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领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编研科,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科(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公开人),依照《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并授权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本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本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四)本局机构设置、职能、权责事项清单及职能调整、人事变动情况;
  (五)本局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任务或民生举措的任务分解、方案。
  (六)本局落实行业内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远景规划时,所制定规划意见、项目决策、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等文件;
  (七)档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中、省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档案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审批情况及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情况通报;
  (九)本局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十)本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相关统计报告;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及本局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级公开人向市档案馆移交的主动公开信息,应在其完成移交、确认及授权后,在市档案馆“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公开,并同步更新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数据。
  第六条  各科(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公开: 
  (一)市政府网站、本局门户网站;
  (二)本局公众号、政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
  (三)市档案馆“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四)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各科(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公布3日内公布解读文件;行政检查、处罚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信息资源,及时更替已失效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未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开设的政务公开专栏,在线填写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二)来我局领取或通过网络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以书面形式填写后,向我局提出申请;
  (三)存在阅读、视听、书写障碍的,可直接来我局提出口头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格,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办理及答复工作,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答复;相关科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服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申请人要求,撤回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提供答复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已建立“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作为各级公开人授权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在该中心获取所需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我局已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机制,接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咨询、批评、意见及建议。被评议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对照问题,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我局已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各科(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完成逐级审批及备案,未经审查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我局已建立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各科(室)如有违反国家和省、市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我局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机制,并已纳入各科(室)目标责任考核。各科(室)应全面落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之前修订的《宝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宝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宝鸡档案政务微博
宝鸡档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