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宝鸡市档案局 地址:行政中心6号楼D座 办公室电话:0917-3261356 查档咨询电话:0917-3261355网站地图
通知公告: 更多公告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8-09-21 18:02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点击:
(2018年9月20日 宝鸡市档案局公布)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任,根据《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内设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或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指南、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宝鸡档案政务微博
宝鸡档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