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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以陕北民歌的保护为例
时间:2018-03-26 08:54  来源:凤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帆  点击: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承载着人类文化的宝贵结晶,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保护作用,这将直接影响到文化保护的成果。立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档案资源保护原则进行理论,以期能够为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正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概念辨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的说,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承状况等,并且是承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无形转化为有形的实物,保存和利用好这部分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通过“列举+兜底”的方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鉴定,本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理论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所形成的文化与社会实践方面的信息及利益,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这和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知识产权视角看来,在宏观框架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并非不可逾越。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也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4]这些文化遗产以有形或无形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的民族全体当中,是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具体表达和体现,它们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所不同之处仅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表现为作品、艺术形式、表演等可以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还表现为可以是一定的空间和实物或传统配方以及民俗仪式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广义的外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特定性,比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也具有其独特的客体特征,比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征,所以说,对于那些具备一定的形式、符合传统知识产权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考虑及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给予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国际上的惯性做法。因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那么将实现更为有力的保护。可以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予以适当变革实现对非物质遗产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对于那些无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来实现,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以备查考的历史记录,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伴生物,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于人类的各种历史实践中,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档案化保护的理论基础就在于二者的原始性、真实性、历史性、价值性、文化性以及社会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档案化保护后,能够将无形化为有形,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有形的物质档案,能够真实地反映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更好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陕北地区的具有开放性特点的陕北民歌,陕北民歌是人们在劳作过程中自行创作的,用来激励劳动生活或者在烦躁的劳作生活中找到一定的生活乐趣,或者是年轻后生与陕北女子的恋爱写照,记忆中这样的陕北民歌比如《羊肚肚手巾三道道蓝》,路遥创作的《平凡的世界》中就收录了许多的陕北民歌,在这本书中人物田五就是酷爱陕北民歌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给整本书增添了许多地方特色,让人读起来更加亲近和产生较多的情感共鸣,对于以前这样的陕北民歌就只是一种民间流传的文化,并没有什么知识产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到随着国际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加之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现在的陕北民歌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申请知识产权标准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得到陕北民歌的文化传承,其余的可以由当地档案馆馆收入档案化保护,陕北民歌实现的档案化管理,具有一定的写实性、朴素性,是陕北地区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反映陕北人民生活的真实写照,是黄土高原特殊地理环境所孕育的产物,类似于这样的民间艺术,实在找不出一个具体的作者,在整个的黄土高原,人们对这种民间艺术已经口口相传,耳熟能详,随口就能来上个两嗓子,在酒桌文化兴盛的陕北,人们大口吃肉大口喝酒,养成了一种粗犷的陕北人特有的豪爽情怀,于是人们自行创作,在熟悉陕北民歌曲调上进行填词,创作出独特的祝酒歌,情到深处一口闷,这要是漂泊在外的游子们在他乡听到这样的家乡民歌,定会感动的不能自已、潸然泪下。只听精彩处,酒桌上众人便齐吆喝鼓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已经是一种情感寄托、文化凝聚、“一方水土,一方人民”的一种独特生活信仰。像对此种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要通过有形的档案化保护,才能实现一种文化流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各国一般都是采取的多种保护模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行政保护、档案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顾名思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就是指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管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是典型的法律,再比如可能通过一些辅助性法律,如知识产权法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则是以行政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也是一种可行模式,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完全脱离物质文化遗产,也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完全融合,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模式。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显然都不是单独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目前,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合用。《公约》要求成员国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行政模式与法律模式的结合。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的确难以采用单独的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与档案化的保护前面已经写过,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档案化保护只是其中一种,只有实现多种模式并用,部分模式补充才能更好的去实现文化的传承、管理与保护。
【参考文献】
  1.《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摘自110法律咨询网)。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摘自110法律咨询网)。
  3.吴品才、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理论基础》,苏州大学。
  4.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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