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档发〔2023〕57号
宝鸡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档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档案局、馆,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宝鸡市档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档案局
2023年11月6日
宝鸡市档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档案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采用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价。档案工作检查结果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档案工作检查80%以上(含)检查项目符合要求,本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能够充分满足机关工作需要,评价为优秀等次;档案工作人员非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将档案库房设置在地下或顶层,且不按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要求进行管理,不采取相应调节措施的不得评为优秀。
档案工作检查60%(含)—80%检查项目符合要求,本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符合基本要求,基本满足机关工作需要,评价为合格等次。
档案工作检查60%以下检查项目符合基本要求,其余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不符合基本要求,不能满足机关工作需要,评价为不合格等次。受检单位不配合现场检查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检查周期内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档案检查工作依据《宝鸡市档案检查工作评价清单》进行(见附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五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3-5人组成的检查组负责进行。
第六条 检查流程。档案工作检查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档案主管部门提前30个工作日向受检单位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受检单位在要求时间内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二)检查现场宣读《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听取受检单位介绍档案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当场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
(三)汇总检查情况,印发检查通报;
(四)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单》,反馈检查结果,对需要整改的单位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需整改单位在整改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检查结果不合格并未能按时整改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将按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严重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的,档案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检查组待整改结束后予以复检。
第九条 档案工作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存在档案安全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发生档案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包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档案检查的;
(四)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第十条 受检单位发现检查人员在档案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档案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档案检查结束后,档案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整理有关工作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宝鸡市档案工作检查评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