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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及奖励办法》(2017)
时间:2018-07-17 16:26  来源:陕西省档案局  点击:
(2017年10月26日 陕西省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鼓励在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档案科技工作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档案局批准立项的档案科技项目和所产生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三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评奖、成果推广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省档案局具体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档案局协助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六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省档案局每年年初发布“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简称“指南”),引领全省档案科研方向。“指南”内容涵盖:
  (一)反映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相关研究(简称“软科学研究”);
  (二)反映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的保护技术相关研究(简称“保护技术研究”);
  (三)反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的现代化技术相关研究(简称“现代化技术研究”);
  (四)反映制订档案工作相关标准的标准化相关研究(简称“标准化研究”);
  (五)反映撰写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的相关研究(简称“科技著作研究”);
  (六)反映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应用的推广转化相关研究(简称“推广转化研究”);
  (七)反映与档案工作有关且确有研究价值的其他研究(简称“其他研究”)。
  第八条 立项申请应在了解掌握历年我省档案科研成果内容的基础上,依据“指南”确定选题,填写《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1)。
  第九条 项目研究应围绕当前档案工作重心、以解决当前档案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问题为出发点,既结合本单位实际,更应充分关注档案工作中的基础性、普遍性问题,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广泛适用性及较高推广应用价值,原则上项目研究时间跨度不应超过两个自然年度。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项目研究的主要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工作条件,已落实项目所需资金;
  (二)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为确保项目严格按计划实施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原则上由一人承担。如有多部门联合申请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集中精力、确保重点,一般一人不宜同时承担超过两项课题的研究;
  (二)应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凡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宜申报新课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查,确认项目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条件基本具备,方可上报至项目推荐单位;以个人名义进行立项,也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如有超过一项课题申报,需填写《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档案局按要求进行纸质和网上统一汇总报送,省级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报送。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科研所负责接收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档案局成立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简称“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原则上由五名具有丰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专家组成。评议实行回避制度,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评议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对推荐项目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省档案局审批。经省档案局最终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七条 如申报项目已在国家档案局或我省其他部门开展的科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原则上一经确立,不得修改、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提请省档案局批准。
 
第三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每年10月底前向陕西省档案局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由推荐单位向陕西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陕西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由推荐单位向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
  (二)《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或《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附件4);
  (三)工作报告;
  (四)研究报告;
  (五)应用证明;
  (六)省科技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档案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对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推荐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有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3种方式:
  (一)结题
  基本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由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验收的项目,至少报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三)(四)项材料。
  (二)会议验收
  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会议,专家组现场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
  组织通讯验收专家组,以书面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对项目作出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后,作为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组建5—7人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通过。
  会议验收的,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通讯验收的,由省档案局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1—2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验收的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技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第三十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科技项目,由省档案局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签署验收意见,颁发《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5)。
  科技项目权属归省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局有权对科技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章  项目奖励范围
 
  第三十一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工作。陕西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成果;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制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学学术、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对获奖者分别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
 
第六章  项目奖励要求
 
  第三十四条 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组织成果鉴定(评审)并取得相应结论的;
  (二)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四)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具成果实体或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五)标准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推荐科技著作项目,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质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一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学科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对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推动作用;
  (二)基础论著类,必须是汇集国内外档案学科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论著作;
  (三)技术著作类,必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等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
  (五)科技教材(指大专院校、岗位培训等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类,必须是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
  (六)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普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三十六条 推广转化项目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的有效工作或贡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成果的单位不少于5个。
  第三十七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档案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各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档案局推荐。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奖励项目的推荐。省级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直接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内设机构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报省档案局。
  第三十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正在向其他省部级单位推荐奖励的;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评审)的。
  第三十九条 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填写《陕西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表6)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材料是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评价、应用情况证明和项目研究主要内容等。
  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成果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必备材料)等。
  应用情况证明是指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设计、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关键技术文件的主要撰写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四十一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该项目研究、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七章  项目奖励评审
 
  第四十三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十四条 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特等奖;
  (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十五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档案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章  项目奖励程序
 
  第四十六条  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第四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档案局召开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拟定建议获奖项目与等级,报陕西省档案局授奖。评审专家本人若有推荐项目,应予回避。
  第四十八条 专家评审的程序
  (一)专家委员观看各项目PPT文稿演示;
  (二)评委小组初议;
  (三)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各奖励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拟授奖项目在省档案局刊物、网站、信息等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得到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五十条  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 
  对科技项目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次年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对科技项目非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省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见附表7),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九章  项目推广
 
  第五十二条 省档案局每年择优将向国家档案局或我省有关部门推荐立项课题。
  第五十三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成果为省档案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推广,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并在宣传、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并促进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参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加强对立项、结项、鉴定、评审、审定管理等活动中的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获奖者的事迹及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 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任务书(略)
  2. 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推荐汇总表(略)
  3. 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4. 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略)
  5. 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略)
  6. 陕西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略)
  7. 陕西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异议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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