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档联发〔2014〕76号
宝鸡市监察局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档案局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切实加强档案行政监督,促进档案人员依法履职,提高我市档案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为保障《规定》的有效实施,维护档案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档案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各县、区档案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熟悉掌握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公正执法,促进各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县、区档案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规定》宣传活动,为其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要求,自觉维护档案法规和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遏制档案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宝鸡市监察局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档案局
2014年8月14日
直达链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