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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2015)
时间:2016-04-29 16:27  来源:陕西省档案局 陕西省农业厅  点击:

(2015年4月7日 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农业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确权登记成果,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有人管理、安全保管。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验收。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纳入承包地确权工作进度考核,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 县、乡、村级土地确权经办机构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总体工作计划和业务工作程序,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经费、工作人员、档案整理与保管设施设备、档案存放场地,保证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是档案整理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完整的关键。县、乡(镇)和村级土地确权经办机构按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便于长久保存和利用。文件材料的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示应完整齐备,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样应有文字说明,非纸质材料应有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划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作用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可具体划定期限,如:30年或者10年)保存,具体期限划定按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农户个人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2)执行。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实行分类整理。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业务流程和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可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流转管理类、特殊载体类。
  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流转管理类、纠纷调处类归档文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综合管理类文件可采用自然件或一事一件的方法整理;确权登记类、流转管理类可采用一乡(镇)一件、一村一件、一户一件的方法整理;纠纷调处类可采用一案一件的方法整理。
  航拍图等图纸资料,统一为A3幅面的可装订成册,超过A3幅面的图纸,宜单张为一件整理,采取图筒卷放或用专用底图柜平放保管,需编制图样目录。
  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类文件材料以及电子类文件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整理归档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归档的文件材料宜按《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条目顺序排列,农户个人材料宜按《农户个人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排列。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要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县、乡、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工作由市、县级农业局与档案局组织,省农业厅和省档案局对各设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的规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最终交由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2:

农户个人材料归档范围、整编顺序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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