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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实施细则》(2018)
时间:2018-07-18 16:36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点击:

(2018年3月21日 宝鸡市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档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导向作用,依据《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行业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即从事档案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全面推行档案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的参考。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第五条 档案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档案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档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七)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业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数据项:
  (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数据项: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书(图片上传)、承诺日期等。
  (二)个人数据项:姓名、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书(图片上传)、承诺日期等。
  第九条 档案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提供自然人信用承诺信息授权查询服务,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市场主体践诺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发现行业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宝鸡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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