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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017)
时间:2017-04-14 16:41  来源: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2017年3月24日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档发〔2016〕15号)、《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档案局主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档案局,积极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二)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三)对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市档案局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做好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项目档案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要切实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各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项目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与主管单位商定需要登记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新开工的项目于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续建项目于每年11月底向市档案局报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市档案局应在收到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项目档案工作指导。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组由市档案局、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3个月之前完成。建设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3个月,根据档案工作要求,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依据《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形成项目档案自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档案局报送验收申请,市档案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作出安排或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经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五)基本完成了项目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取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采取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总分为100分,等级分为合格(85—100分,含85分)、不合格(84分以下,含84分)两个等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竣工档案。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重点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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