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 宝鸡市档案局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公开人)依法在市档案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档案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建立“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档案馆依法获取各级公开人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
第三条 各级公开人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向“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四条 市档案馆是“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开人政府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开人在“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公开人在“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七条 各级公开人向“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移交政府公开信息前,应与市档案馆完成必要的沟通、确认、授权工作,以保证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八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不负责各级公开人已公开信息的监测、澄清工作,各级公开人应自行监测次生舆情,及时向市档案馆通报应急措施,及时删除已废止、失效的已公开信息,及时移交准确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九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不负责各级公开人政务咨询服务和依申请公开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根据各级公开人公布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直接向各级公开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级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归档,并移交市档案馆的,由市档案馆按照档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通过以下形式提供信息阅览服务:
(一)通过宝鸡市档案馆现场查询;
(二)通过“宝鸡档案信息网”在线查询;
(三)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提供的信息阅览服务为无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开放时间及查询流程,以市档案馆开放时间及查询流程为准。
第十四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接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评议工作按照《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如有违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按照《宝鸡市档案局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暂停信息公开服务,应立即通报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各级公开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及应急通报工作。
第十八条 “宝鸡市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宝鸡市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