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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31 09:08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

宝档发〔2017〕62号
 

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档案局、发改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宝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档发〔2016〕15号)、《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范围和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有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县(区)档案局分别负责市、县(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进行登记。
  新开工的项目于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续建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区)档案局和发改委(发改局)分别报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要求进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市、县(区)档案局应在收到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协同主管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业务指导。
  三、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从项目正式申请立项开始,就要明确项目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着手建立项目档案,并督促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进行收集。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项目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招投标及合同、项目过程管理、竣工备案验收等;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管理、物资、技术、测量、记录、试验、安装、验收、竣工图等;监理单位的有关监理依据性文件、工作性文件、工作记录及函件等。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负有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检查时,应对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同步检查督促;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对该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预检,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
  四、强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3个月之内完成。建设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3个月内,根据项目档案工作要求,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查,形成项目档案自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档案局报送验收申请。市、县(区)档案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做出安排或答复。
  市、县(区)档案局依据《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组由市、县(区)档案局、发改委(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县(区)档案局人员担任。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召集,主要议程是:(1)由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2)由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3)项目档案验收组采取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总分为100分,等级分为合格(85—100分,含85分)、不合格(84分以下,含84分)两个等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验收组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凡列入市、县(区)档案馆进馆范围的项目档案,要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县(区)档案馆移交;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向同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纸质项目档案同时,要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项目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项目档案时,要办理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
                         
附件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附件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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