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档发〔2016〕22号
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档案局,民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提高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将《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档联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国家档案局、民政部第11号令《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各县、区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为其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各县、区要通过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档案培训工作,使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准确理解,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全面提升社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各县、区要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积极指导好社区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年内建立1-2个示范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行,有效提升本地区社区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民政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