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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时间:2019-01-03 11:05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点击: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档案局(电话:029-89230859;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学府大街十字东北角)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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