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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
时间:2005-07-13 16:44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点击:

(2003年6月6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内城市建设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八条 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范围内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住宅、办公、商业用房、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涵洞、隧道、城市照明、广场、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动物园、植物园、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树古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知垃圾处理场、公而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等;
  7、城市防洪、防滑、防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的业务管理、技术资料。
  (三)城市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停建、缓建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留。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二条 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精力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必须按本规划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个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应编制档案移交目录,由双方验收签字、盖章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齐全、系统、完整、并且为原件。
  (二)档案内容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签章手续完备,竣工图编制规范。
  (三)案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四)符合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审查的材料之一。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取得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受、保管、统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接受的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目录;
  (三)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及时修复破坏档案。对珍贵、重要的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四)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合法证明,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捐赠城市珍贵历史建设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定期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1984)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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