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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7)
时间:2017-04-14 16:42  来源: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2017年3月24日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本市主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活动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为主办、承办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公益性活动以及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会展等活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
  (四)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应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集中管理、及时移交、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将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重大活动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重大活动各类载体档案收集、整理完毕后,应编制重大活动档案全宗卷。
  第九条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简报、宣传报道、总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损失的,报有关机构给予处理。
  (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提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遗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第十一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中,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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